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经济及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就《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府规〔2023〕2号)、《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府规〔2021〕10号)、《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号)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一、《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府规〔2023〕2号)(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生产、经营,实质性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时需在资格有效期内)”,(二)停止执行第五条,(三)将第六条修改为“首次通过认定或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通过认定奖励后的下一年度,”二、《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府规〔2021〕10号)(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扶持资金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预算专项资金中,以及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三、《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号)将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技术市场、标准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运营后3年内按技术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海口市人民政府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