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第四章项目决策评估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单独出具行业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专业(专项)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或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为评估论证机构出具评估论证报告,第三十九条属于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所负责项目或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并出文批复,第四十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批后的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六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第六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将年度项目资金争取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第七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在建项目的有效性、后续资金来源可靠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