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附件: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0月31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均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验收、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本市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影响分析后形成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应按照31号令第十三条编写),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按照31号令第十六条以及本市节能降碳相关管理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