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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佳木斯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2025-03-14
第一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项目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1.对“智改数转”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2-建设期补助资金+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县(市)区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2.对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2-建设期补助资金,县(市)区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2,3.对其他项目和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建设期补助资金,县(市)区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工信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60%省级财政负担的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及“智改数转”翻倍部分资金,2.市工信局、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市(地)和县(市)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延期后,第十二条附则(一)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兑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四个区、高新区可依自身情况制定或参考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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