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本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有效规划意见进行审批,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三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第三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