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上饶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主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集、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协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共安全宣传和教育,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的监测,第四章飞行管理第十五条组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第十六条用于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十七条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第二十条组织、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鼓励使用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时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