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25〕1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海北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海北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将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存款,第二章利率协商第四条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采取利率协商、竞争选择等方式进行,第三章竞争选择第八条州医疗保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规模、银行金融机构选择及存款期限,(一)参与银行资格要求参与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竞争的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定期存款资金划拨州医疗保障局和州财政局与选定的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后,三年内不得参与社保、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竞争选择:(一)在竞争选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州医疗保障局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牵头组织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各项工作,(二)制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保值增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州财政局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州医疗保障局制定保值增值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协助州医疗保障局对定期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一)确保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存储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