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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城市管理绿地移交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余杭区人民政府 | 2025-09-16
各直属单位:《余杭区城市管理绿地移交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余杭区城市管理绿地移交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加强我区绿地养护和管理,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管理范围内已建绿地的移交、养护和管理,四、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我区城市管理范围内绿地养护的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地养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余杭区绿化工程养护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附件1)中界定项目的接收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苗木成活情况告知接收管理单位,(五)建设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对问题处理有异议的,(一)建设单位在绿化工程竣工后应负责绿地苗木在质保期内的日常养护工作,建设单位和相应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填写《余杭区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回访表》(附件6)征求接收管理单位意见,(一)各接收管理单位每年应对接收的绿化工程在苗木生长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三十、全区公共绿地、无物业管理社区绿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为该单位,三十七、区城管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外的借地绿化、居住区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等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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