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2025年9月30日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高效顺畅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用于东莞市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东莞市商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第三章使用方向第六条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一)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对自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二)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主体按照目标任务推进项目建设,第十三条项目建设主体应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第五章项目资金拨付第十七条项目按照“申报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进行申报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审核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视情况对项目建设主体实行暂缓拨付、停止拨付、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