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5〕193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5〕642号)有关要求,我局按照《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对我区有关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了信用评价,结果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63-3864710,附件:1.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xlsx2.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xlsx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