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永珍,2024年10月6日7时57分许,汤永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沿江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市民大道路口时,因避让对向由当事人乙驾驶的逆向行驶的自行车时侧滑倒地,造成汤永珍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乙驾驶自行车离开现场,当事人汤永珍于2024年10月9日事后报警,所涉及当事人至今未查获,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绍虞公交认字第330682420240020055号明确当事人汤永珍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现本人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在支付相关待遇前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汤永珍的工伤相关待遇,监督电话:82200182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