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如下: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183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725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