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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第20250023号的答复意见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5-08-11
阮云龙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通过立法对我市港口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建议》(第2025002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港口岸线是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稀缺性资源,存在港口岸线开发不集约、资源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对您提出的‌“通过立法明确岸线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的建议,关于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我市港口条例的问题,故港口岸线管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区的市可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将非深水岸线审批权下放至地级市,关于对港口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主要措施问题,通过立法制定我市港口条例,对港口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佛山周边港口暂时没有推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浙江、安徽等虽在省级港口管理条例中提及“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相关字眼,此时出台港口岸线收费政策与积极出台对市场有利的政策,我市正牵头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进一步针对港口岸线有偿使用情况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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