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新渡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8832公顷(28.2480亩),上述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具体现状如下:地块被征地单位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乡镇(街道)村(社居委)村民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合计耕地其他地块1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施婆七组0.20780.01120.00000.00000.2190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施婆八组0.17710.08070.00000.00000.2578地块1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施婆九组0.00160.00000.00000.00000.0016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施婆十组0.07100.00010.00000.00000.0711小计0.45750.09200.00000.00000.5495地块2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施婆八组0.17270.01150.00000.00000.1842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施婆九组0.08030.00000.00000.00000.0803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施婆十组0.08770.00180.00000.00000.0895小计0.34070.01330.00000.00000.3540地块3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施婆八组0.10290.02680.00000.00000.1297小计0.10290.02680.00000.00000.1297地块4同大镇(台创园)新渡社区星夜九组0.83560.00390.01050.00000.8500小计0.83560.00390.01050.00000.8500合计1.73670.13600.01050.00001.8832三、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5号)执行,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六、其他事项(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同大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附件:附图庐江县人民政府2025年7月25日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庐征补安置〔2025〕28号)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