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起草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予以认定,第二章申请认定第四条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第五条申请材料申请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每年向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印发开展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三)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外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企业备案和进口研发用品备案,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引进人才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报告和相关数据,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自治区相关科技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为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第二十条其他支持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