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联系人:李庆娟联系电话:0451-8768280313766982338附件: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商务厅2022年5月26日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2021年7月21日省政府常务(扩大)会议暨2021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反思会议精神,第三条奖励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四)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后,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各市(地)营利性服务业专班组织相关专班成员单位对新入统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市(地)专班办公室应留存奖励资金兑现相关材料并存档,省营利性专班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市(地)专班上报审核结果及材料进行复核,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办公室(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市(地)财政,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拨到企业,(三)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新入统奖励资金支持,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奖励政策的,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履行填报统计数据义务、符合条件但故意退统、不如实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企业,解读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统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