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以下简称“民宿”),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民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三)消防安全要求民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民宿经营者凭有效土地使用证明向所在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住建、旅游、公安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民宿开展业务指导,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六条民宿经营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七条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八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第十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特种行业、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民宿,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新建民宿《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办理,依法对民宿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已经评定等级的民宿实行动态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民宿符合所在镇(街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