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补贴对象第四条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第三章补贴时限、补贴标准第七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第八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第四章补贴申请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第十一条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第五章补贴终止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后,终止享受相关补贴:(一)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累计超过36个月的,第六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定期向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吸纳人员工资明细、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补贴申请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补贴申请审核,对用人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进行核实,第十五条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