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商务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及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精神,二、评价原则商贸流通企业等级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性:商贸流通企业自愿申请“A”级企业,提供“信用中国(巴彦淖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截图,三、评价指标(一)信用评定等级设置为四级:1.A级:诚信,(二)信用分级标准1、A级: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2)能提供“信用中国(巴彦淖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截图,2、B级:指具备法定条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1)能提供“信用中国(巴彦淖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截图,(2)在相关行政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2、“信用中国(巴彦淖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截图,7、属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在日常监管和各类检查中企业表现情况,依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违规违法行为记录及银行信用信息,在巴彦淖尔市商务局网站和“信用中国(巴彦淖尔)”网站上公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核实对各个信用等级的企业进行归档备案,六、分类监管措施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