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在安图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的单位、企业及热用户均需遵守本办法,第三章供热和用热管理第九条城镇供热实行供热经营许可制度,第十一条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第十二条热经营企业承担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设施和住宅楼以内(户外)共用部分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责任,第十五条热经营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热用户无故不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供热合同,热经营企业应及时到现场测温,因故晚供、间断、提前停供等确因热经营企业责任导致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温度的,第十八条热经营企业供热期间,(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赔偿和退费责任:(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系统的,听取消费者、热经营企业和城镇供热主管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估算或预收热费的“多退少补”协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热经营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第三十四条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