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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示范站、示范点)建设标准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0
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示范站、示范点)建设标准和认定办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9日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示范站、示范点)建设标准和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晋市监发〔2024〕105号)工作部署,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第三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指导、审核推荐、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二)指导培育对象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作,(四)负责省级和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初审推荐工作,(二)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对象应当选取本区域内的重点产业、集聚产业或创新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五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标准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标准由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园区服务、对外服务、其他创建条件、酌情加分等基本项组成等,(具体标准和分值详见附件4《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验收表》)第六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标准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创建标准由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涉密信息保护、涉密区域管理、对外服务、酌情加分等基本项组成,(具体标准和分值详见附件5《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站)验收表》)第七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标准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创建标准由组织机构、定密分级、人员管理、涉密信息保护、涉密区域和商务活动管理、商业秘密检查改进情况、酌情加分等基本项组成,(具体标准和分值详见附件6《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点)验收表》)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按照培育指导、自主申报、初审复核、组织验收、征求意见、发文认定等程序进行,拟建设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单位由所在地县局、市局负责具体指导,由申报建设单位报所在地县局初审、市局复核,第四章管理和服务第九条省局根据全省年度工作计划,综合考虑各市工作基础、发展状况、组织验收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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