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六条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第三十七条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第三十八条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