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绥德服务的“三区”人才,第三条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成立“三区”人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日常考核、服务成效、服务对象评价与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评价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按日常考核10分、服务成效30分、服务对象评价40分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评价10分计入总分,奖励加分考核实行加分制,(二)服务成效、服务对象评价与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评价,(三)奖励加分考核,原则上每年申报统计1次、经“三区”人才考核小组研究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在协议期满前一月组织“三区”人才和服务对象进行公开测评,第十一条奖励加分考核(一)奖励加分考核由“三区”人才自行申报,第五章考核等次和运用第十二条“三区”人才考核依据积分排名确定四个等次,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可评为优秀等次,考核分值在75分以上85分以下的评定为良好等次,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定为合格等次,(三)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