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1.本类申报项目研发内容不得与已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直有关单位立项项目相同或类似,2.同一科研人员在本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3.同一独立法人企业牵头的在研和在申报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参与的在研和在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同一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同专项任务类别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其他领域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应当不低于4:1,合作单位须包括山东省境内企业(原则上为平台合作单位),3.项目经费预算中须包括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的预算,其中牵头申报单位预算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总额的50%,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承诺通过增加自筹资金解决差额部分,全职受聘人员须由省内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指南内容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创新平台)管理系统(https://cloud.kjt.shandong.gov.cn/platform/)发布,项目负责人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创新平台)管理系统(https://cloud.kjt.shandong.gov.cn/platform/)登录个人申报账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三)省科技厅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参与项目申报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及省科技厅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