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5月15日附件1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第二条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对象为全省历年来被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含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及培育对象,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产业集群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按要求组织开展产业集群监测相关工作,第二章监测指标体系第七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综合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指标体系,第八条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由产业规模实力、技术创新能力、先进制造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产业发展生态等5个一级指标及20个二级指标组成,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由主导产业、创新能力、数字化升级、绿色化转型、产业发展生态等5个一级指标及18个二级指标组成,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的指标设置、指标权重、评分标准及监测要求可根据产业集群发展要求及导向需要,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产业集群监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开展,第十二条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联合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按照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对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分,监测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集群培育对象,对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合格等次的,对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