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城关地区、各乡镇(园区)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第三条各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县市政管理部门、各乡镇(园区)应当确定窨井处置机构,第四条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培训本县窨井设施管理工作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窨井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县交通、林园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窨井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废弃窨井设施,第十条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窨井处置机构应当定期向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反馈备用井盖设施使用和库存情况,依据《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接到报修电话或者通知后未及时对缺损窨井设施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的,依据《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依据《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