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报事项第二条支持举办高品质展览项目(一)支持标准1.重点产业经贸类展会: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经贸类展会,一个标准展位给予800元资金支持,一个标准展位给予200元资金支持,2.一般产业经贸类展会:对展期3天(含)以上的且实际展览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后不少于300个标准展位的,一个标准展位给予200元资金支持,展期3天(含)以上的且实际展览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后不少于500个标准展位的消费类展会,一个标准展位给予200元资金支持,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取得国际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以及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会展机构的我市会展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二)申报条件1.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项目申报主体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组织,2.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以及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国际会展机构的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会展企业,市商务局对大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结果、使用安全、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确定扶持资金支持重点,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