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策执行范围符合政策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身份,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保险费是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区间内的缴费,支付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应与大龄领金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对应一致,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主动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就业部门已纳入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除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可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精准确定大龄领金人员的资格及可享受待遇的期限,对申请人员的退休年龄、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税证明或缴费凭证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等信息进行充分比对审核,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深刻认识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意义,各地要多渠道广泛宣传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