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土地政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连续5年不低于5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细则见《龙井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二)待遇政策1.对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或认定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工资或年薪)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户企业不超过5人),第五条奖励标准(一)对社会中介人的奖励标准龙井市政府将每年从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1.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实际缴税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1)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5万元;(2)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10万元;(3)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20万元;(4)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2亿元(含)-3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30万元;(5)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3亿元(含)-4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40万元;(6)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4亿元(含)-5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50万元;(7)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5亿元(含)-10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100万元;(8)为我市成功引进域外投资额10亿元(含)-20亿元项目的中介人,第六条奖励认定(一)中介人认定1.由项目投资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承认的中介人,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并向中介人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