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孙开明等3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若对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7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受理电话:0835-6529508通讯地址: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楼大厅7号窗口公示情况表序号姓名单位拟认定情况法律依据1孙开明芦山县第二幼儿园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2周高良芦山县公安局认定为工伤《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3郑方朝襄阳鑫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