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面积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小计洋河镇苹果村路东组0.57770.00010.00010.57790.12690.7048洋河镇桥北村陈庄组0.57900.00200.01620.59720.20500.8022洋河镇桥北村胡桥组0.35450.04780.00640.40870.4087洋河镇桥北村集体0.00000.00670.0067洋河镇桥北村桥口组0.09570.02410.11980.32620.4460洋河镇桥北村孙庄组0.01300.01360.02660.00020.0268洋河镇桥北村唐庄组0.10860.00470.00580.00610.12520.10280.2280洋河镇桥北村汪庄组0.16310.00010.00120.16440.11160.2760洋河镇桥北村新堤组0.07390.00010.15060.00470.22930.24010.4694洋河镇桥北村叶庄组0.15700.50480.66180.00250.6643洋河镇桥北村庄西组0.53440.02270.00520.56230.00690.5692洋河镇西门居委会集体0.00340.00340.0034洋河镇西门居委会四组0.00490.00490.0049洋河镇西门居委会五组0.01050.00010.01060.0106洋河镇闸口村一组0.18960.18960.1896合计2.74830.11370.74210.07763.68171.12890.00004.8106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三类地区执行49.35万元/公顷,(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1.5万元/公顷执行,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办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35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被征地单位征收农用地面积(公顷)人均农用地(公顷/人)安置人数(人)16周岁以上社会保障标准16周岁以下安置补助费标准洋河镇苹果村路东组0.57790.06679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陈庄组0.59720.06679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胡桥组0.40870.06677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集体0.0000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桥口组0.11980.06672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孙庄组0.02660.06671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唐庄组0.12520.06672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汪庄组0.16440.06673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新堤组0.22930.06674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叶庄组0.66180.06671010.94402.35洋河镇桥北村庄西组0.56230.0667910.94402.35洋河镇西门居委会集体0.00340.0336110.94402.35洋河镇西门居委会四组0.00490.0333110.94402.35洋河镇西门居委会五组0.01060.0333110.94402.35洋河镇闸口村一组0.18960.0496410.94402.35合计3.681763五、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复核时间2022年5月5日起,至2022年6月3日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河旅游度假区分局徐慧849220032022年6月4日六、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自2022年5月5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河旅游度假区分局(联系人:徐慧联系电话:84922003)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