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新建服务于人口数在5000—12000人的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务管理用房、警务室、菜市场、社区食堂等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由开发商无偿在住宅地块内集中配建,未配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地块土地出让起始价,要将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单独列示,包括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务管理用房、警务室、菜市场、社区食堂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同步与居住区配套设施使用部门签订协议,社区服务配套设施产权无偿移交至城投集团,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按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及移交标准,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城投集团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资金预算方案,同时审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预算方案及资金平衡方案,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作为居住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实施单位,社区服务配套设施要与住宅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单位提报首次住宅未同时提报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和未签订移交协议的,社区服务配套用房的建设进度达不到比例要求和未签订移交协议的,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务管理用房、警务室等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后,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及时移交相关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