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奖励项目及标准第四条旅游创建奖励:(一)A级景区创建:对新创建为AAAAA、AAAA、AAA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第五条市场营销奖励:(一)旅游直通车:县内外旅行社以旅游直通车35座/30人以上形式组织县外游客来我县游览两个景区且住宿一晚或者游览三个景区的,(二)组织团队游:县内外旅行社招徕县外旅游团队游览本县景区,再游览一个景区或住宿一晚增加奖励2元/人,游轮专线全年游客达到50000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游览两个景区且住宿一晚分别奖励7500元、10000元,再游览一个景区或住宿一晚分别增加奖励2000元、3000元,全年组织游客累计达到50000人的旅行社另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九)旅行社:县内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县内游览两个景区且住宿一晚,对前3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单家景区或旅行社全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四章奖励申报及监管第七条奖励申报程序:(一)符合本办法旅游创建类奖励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补助政策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