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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区关于实施锦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告(试行)(征求意见稿》

碧江区农业农村局 | 2024-08-07
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第5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的通告(试行)》,以及铜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区禁捕办草拟了《碧江区关于实施锦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告(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碧江区关于实施锦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告(试行)(征求意见稿)铜仁市碧江区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铜仁市碧江区农业农村局代章)2024年8月5日碧江区关于实施锦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管理我区长江(锦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第六条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第七条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我区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各部门分工负责:(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碧江区垂钓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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