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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 | 2024-01-02
贵州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贵州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贵州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组织贵州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指导各地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贵州省工业遗产并授牌,贵州省工业遗产标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第十七条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工业遗产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鼓励贵州省工业遗产按相关规定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第二十二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贵州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工业遗产申报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第二十五条鼓励利用贵州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公众对贵州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贵州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第三十条贵州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贵州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贵州省工业遗产名单,第三十二条对认定的贵州省工业遗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一次性追加50万元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在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国家工业遗产的,直接认定为贵州省工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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