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19〕37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原文件“四、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责任权益”:(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维护学校办学安全稳定,依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风险防范金可从对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提取,鼓励民办学校以年学费收入的1%—3%注入风险防范金,民办学校提存风险防范金情况作为公共财政扶持奖励的条件和依据,风险防范金施行先行赔付制度,学校注入的风险防范金及相应收益归民办学校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办学时可予提取,现修订为:探索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维护学校办学安全稳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4日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