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31日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升全区石化和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第四条“两重点一重大”项目指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若进行了修订,第七条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石化和化工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第八条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按国家规定允许产能置换项目除外)、淘汰类,不属于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禁止类,第三章安全准入要求第十一条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不得涉及《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等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立项前应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投资促进等单位进行安全风险防控联合评估,第十四条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第十五条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定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采取自动控制系统、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可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