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精神,结合我市2021年度城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现将2022年桂林市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公布如下:2022年桂林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元(含1578元)以下,2022年桂林市市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083元(含9083元)以下,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由该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的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日期另行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