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产品是指合作银行单独或与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根据中小微科技企业特征或自身特点,是指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科技银行、开展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业务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是指市、县(区)财政安排,用于按约定补偿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合作单位向中小微科技企业发放科技和知识产权贷款损失的财政补偿,第七条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确定和变更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联合市知识产权局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每年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保险公司提供纳入科技风险补偿贷款范围的企业名单,对合作银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对合作银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对合作银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第十八条纳入科技和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贷款名单的企业,同时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风险补偿,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报送上一个季度科技和知识产权贷款数据及风险补偿数据,市财政局通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终止新的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合作业务,合作银行每半年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业务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