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6月11日象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制度,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第二章收费标准和方法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实行标准化收费,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第三章减免程序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县住建局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有关信息,第二十条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工程类别□住宅项目□非住宅项目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申请类型□减征□免征申请减免情况:年月日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县住建局审批意见:年月日象山县财政局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住宅项目□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征□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