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施工内容可以依法进行专业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建设单位应当核验专业分包单位相关信息,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组成人员资格等进行核查,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归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业分包合同要素信息归集管理工作,第七条专业分包单位有权与总承包单位共同享有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专业分包单位业绩证明由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出具,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第九条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第十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对项目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同一承包单位在本领域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要增加巡查频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线索的,第十三条因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工程重新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没有违法发包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