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0号令)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为方便公众查询,现将我区(不含兵团)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自治区商务厅2024年4月15日附件: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序号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备注3新疆锐达劳务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冬融街567号高新人才大厦北塔11010991-6111611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不含港澳台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