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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16
第三条长汀县畜牧技术推广站是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标人”),第四条标志使用申请人申请使用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第二章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第五条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河田鸡及其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第九条用标人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加贴或印制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1、用标人未按照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对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组织实行监督检查,每年对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标人的授权情况及用标人的产地环境、生产环境、产品品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产品符合AGI2019-02-2611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录2编号:AGI0261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使用协议甲方:长汀县畜牧技术推广站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为确保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一、标志使用范围1、乙方可以在河田鸡产品或者河田鸡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双方权责1、甲方权责:(1)有权定期对乙方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2)自觉接受甲方对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3)严格按照《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4、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河田鸡产品品质下降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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