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咨询评估的以下事项:(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具有相应专业和资信且在近三年行业执业检查中连续取得合格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申请成为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第十二条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年度市财力投资计划予以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从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