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科技计划类别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四大类科技计划,第六条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科技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适用本办法,第三章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七条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乐山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四)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三)与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计划任务书,(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所申报计划类别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计划任务书,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计划任务书的各项约定,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成立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乐山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项目申报、立项、动态调整、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完整纳入乐山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