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实施日常属地监管,第十二条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级储备粮规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组织验收,第十六条储备粮原粮入库成本由本级财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竞价交易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结合实际进行核定,经本级财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一致同意,第二十一条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储存有关规定,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补贴管理第二十七条储备粮承储补贴制度及具体补贴标准由本级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第六章动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三十四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第三十九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承储主体的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