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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北区区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北政办〔2024〕20号)

城北区人民政府 | 2024-03-13
包括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和轮换安全负责,区发改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区级政府储备粮计划,第十一条区级政府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具体承担区级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区发改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承储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区级政府储备粮质量负责,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区级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二条区发改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区级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区发改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健全完善区级政府储备粮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承储企业贯彻执行相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区发改工信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区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区级政府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等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二)检查区级政府储备粮承储状况、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情况,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区级政府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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