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牵头部门,(二)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审定公布入选和晋级企业名单,第五条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企业按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且在申报年度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第七条申报市外独角兽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第四章申报及遴选流程第十二条项目申报主要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组织评审、名单公示及发布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编制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相关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并由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拟入选企业名单,对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给予支持,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上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入选企业的跟踪监督和走访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