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二、政策措施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备案或批复的证券、金融租赁、公募基金、期货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和保险经纪、专业代理公司等,按本政策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均在区注册纳税的,按本政策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0.6%给予奖励,按本政策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5.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保险经纪、专业代理公司,第一年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100%的标准,给予资金等额奖励,第三年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50%的标准,6.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第一年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100%的标准,7.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一级分公司,8.对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该年度企业年净利润的1%给予奖励金融机构高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