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范围1.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立项部门验收后产生的科技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等),二、登记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要求,确定四个级别的登记机构:一级登记机构:科技部(国家成果网),四级普通用户: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2.成果完成人(单位)自行登陆“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进行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版附件后提交后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附件提交至组织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将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4.省科技厅受理相关登记材料,附件材料:相关的评价证明(项目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国家药品颁布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等)2.基础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附件材料: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和被引用证明,3.软科学(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于1月30日—31日将《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附件3)及成果登记材料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